东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校工会 发布于 2015-10-10 16:16:20     


校内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城市学院党委,各单位:

现将《东莞理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东莞理工学院委员会

                             2015326

 

东莞理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强化二级组织机构民主建设,保障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现就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院(系、部)等二级组织机构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院(系、部)等二级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学校院(系、部)、后勤集团等二级组织机构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依照相应的规程开展工作。学校机关、教辅及研究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推进教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主管理,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条件成熟时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指导意见,制定工作规程草案。在广泛听取意见并报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审核后,将工作规程草案提交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第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所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四年一届,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同步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提议,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批准,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和议题,应遵守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立足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程序确定。

第六条  院(系、部)、后勤集团等二级组织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要支持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并为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主管和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80人以下的二级组织机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行使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80人以上(含80人)二级组织机构,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相应职权。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占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教职工比例不低于25%

第九条  代表可由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或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由分工会或工会小组的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十条  代表的组成既要注意广泛性,又要体现所在院(系、部)等二级组织机构的特点。其中,二级教学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后勤集团等以服务为主的二级组织机构,在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学校双代会的代表应是院(系、部)等二级教代会代表。占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名额,不需重新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但需经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确认。必要时原选举机构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

第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财务工作、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权限内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收入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上一届(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相关的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形式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步。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表决的议题或议案、选举议程,须按照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预备大会通过的表决或选举办法进行。表决或选举必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所在二级组织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会同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在大会筹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二)在大会筹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会务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落实大会决议,负责各教职工(代表)小组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联络;遇重要问题,可召集教职工(代表)小组长大会或组织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提出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的动议。

(四)向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及召开一般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做好会前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开展筹备工作。

    1.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由所在二级组织机构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组成,可由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工作形成工作方案,报本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批准;

   2.筹备工作小组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准备大会有关材料;

  3.筹备工作方案经批准后,对于召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组织机构,由筹备工作小组发出代表选举、推荐委员候选人征集提案等工作通知,组织好代表选举、代表资格审查、代表培训、酝酿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提案征集和立案;

4.筹备工作就绪后,向本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提交召开大会的请示

5.本级党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听取筹备工作情况报告。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由本级党组织发出大会通知。

  (三)召开预备大会。预备大会由筹备工作小组指定人员主持,主要内容是:听取筹备情况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的报告,通过大会议程,确定大会表决办法以及其他需要由预备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预备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四)召开正式大会。正式大会由筹备工作小组指定人员主持,主要内容是:

1.听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2.听取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3.听取分工会或直属工会小组工作报告;

4.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5.听取其他专题议案或规章制度起草、规划制定情况的说明;

6.投票选举,完成需要投票选举的议程。如选举二级教代会、分工会委员会委员等;

7.通过大会有关议题或议案的决议。

  (五)做好大会及闭会期间的宣传工作,落实有关决议。

  第十九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推选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筹备工作小组确定代表人数;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组织教职工推荐,也可由筹备工作小组将代表人数分解下达到各工会小组,由各工会小组推荐;筹备工作小组根据推荐的情况,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代表建议名单在再次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经本级党组织批准,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工会小组召开教职工会议,以无记名方式进行差额选举;筹备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不迟于会前一个月,筹备工作小组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提案重点针对所在二级组织机构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创收及奖酬金的分配、教职工生活福利、队伍建设等方面。议案应当一事一议,代表们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报提案表,由两名正式代表附议可提交提案。

(二)提案小组会前审查提案并立案,重要提案交本级党政联席会研究,重大提案可作为大会正式议题。会后,所在二级组织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提案小组转来的提案,按管理权限限期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办理或落实。

(三)在本届大会上,报告上一届提案落实情况及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

(四)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组织代表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提案工作小组将处理好的意见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对处理意见可以咨询。

第二十一条  落实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开展工作的情况,列入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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