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文体社团(协会)扶持及管理办法》业经校第五届工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学习传达,并支持和鼓励教职员工积极组织和开展社团活动。
东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
文体社团(协会)扶持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丰富和活跃教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和规范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建设,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文体社团(协会)(以下简称“社团”)指由本院教职员工自愿组织的、以开展业余文艺体育活动为主的校内群众性团体。协会要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工会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各类社团,鼓励和扶持社团积极开展文体活动。
第四条 工会对社团的扶持和管理实行备案制度和年检制度。凡在校工会备案的社团均纳入工会管理。凡是年检合格的社团均可获得经费资助。
第二章 社团的备案制度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工会备案:
(一)有社团章程。该章程未违反国家法纪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并经过大多数会员认可。
(二)有组织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负责人的产生符合社团的章程。
(三)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四)有基本的成员及固定的联系人。基本成员发起时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某一个分工会的会员人数不超过一半。
(五)有基本的活动计划。每年活动应不少于5次,其中面向全校或校际活动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备案办法:联系人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社团(协会)备案表》,同时提交下述纸质凭证材料即完成备案。
(一)社团章程。
(二)通过章程及组织领导机构负责人的社团会议原始记录或会员签名 。
(三)社团基本成员名录及签名。
(四)基本的活动计划。
第三章 社团活动及自我管理
第七条 社团根据各自的章程和活动计划,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独立开展活动。成员招募及活动开展要奉行公开原则。
第八条 社团有义务协助校工会及院系分工会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九条 社团要加强所举办活动的宣传报道,及时保存活动的影像及文字资料。重要的活动资料应报送校工会存档。
第十条 会员因参与社团活动而出现的各种身体意外损伤由会员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社团的年检考评制度
第十一条 校工会对社团的活动及管理情况实行年检。通过年检的社团可获得下年度的基本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该年度社团的基本情况。
(二)自主开展活动的情况及成效。
(三)受学校、工会委托,参加或开展校外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情况。
(四)内部管理特别是经费、器材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年检办法:联系人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社团(协会)年检表》,同时提交下述纸质凭证材料即完成年检。
(一)本年度会员变更情况、新会员签名。
(二)章程、组织机构、负责人、联系人、规章制度变更情况。
(三)反映每项活动及成效的客观资料包括宣传海报、展板、新闻稿件、图片、声像资料等。其中无客观资料支撑的活动在年检表上要加以注明。
(四)经费(包括自筹资金、校工会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五)下年度基本活动计划。
第十四条 出凡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连续两年不通过年检的,撤销备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连续两年会员人数小于20人的;
(三)连续两年,每年内开展活动少于5次的;
(四)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会员乱收会费的;
(六)会员投诉有严重违章行为或活动,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 年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第二年出现同一种情形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未按时备案及年检的;
(二)备案及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及时上报名称、组织及成员变更情况的;
(四)从事与社团(协会)宗旨、章程不符活动的;
(五)财务管理混乱的。
第十六条 校工会一般两年一次,定期对社团的活动及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对优秀的社团及负责人、联系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经费支持及管理
第十七条 经备案的社团,其中文艺社团、体育社团分别挂靠校工会文艺活动委员会和体育活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管理。
第十八条 校工会采取基本经费、专项经费及奖励经费等方式对社团予以支持。
(一)对年检合格的社团,按年度拨付基本活动经费(额度)3000元,主要用于开展活动的耗材、误餐、饮用水和场地费等。
(二)校工会委托社团组织的面向全校或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园区等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活动,校工会根据各社团专项活动的预算安排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三)校工会定期对社团的活动及管理情况进行考评表彰。对表现活跃、效果良好、参与度高、教职工美誉度高的社团予以经费额度奖励。
第十九条 校工会对社团的支持经费,按照规定用途开支。相关票据须由该项目的经手人、证明人签名确认,社团负责人签字同意,所归口挂靠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按学校及工会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社团要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报校工会备案,原则上,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体负责财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退休教职工可参加社团活动。退休教职工为主体成立的社团不适用本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社团(协会)年检表 .docx
××××教工社团成立会议纪要(模板).docx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社团(协会)备案表 (模板).doc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员工社团(协会)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