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 2015-09-16 14:20:23
(2004年2月2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四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