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东莞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2006年7月14日)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发布于 2015-09-16 14:1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双代会章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是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我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双代会”)由我院教职工代表组成,“双代会”代表及其领导成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对教职工负责,受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 “双代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在党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双代会”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双代会”通过决议或进行选举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保护少数的原则。

第七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实行“双代会”代表合一制。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双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双代会”在本院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有关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学院建设、发展和改革的重大议题。对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并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聘任、奖惩等基本规章制度,提交院党委决定

三、审定有关教职工的住房安排方案、收入、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四、根据学院党政领导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条 收集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认真对待“双代会”代表给学院领导和行政部门意见和提案,及时提交给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并督促予以答复和落实,尊重和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尊重和支持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崇教厚德、为人师表,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双代会”的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双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条件

守法遵纪,为人师表;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有参政议政意识和能力;

联系群众,不谋私利。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有权就大会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就“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遵守“双代会”章程,执行“双代会”决议,完成“双代会”赋予的各项任务。

三、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人师表,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代表的选举

一、学院工会提出选举“双代会”代表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构成比例、代表条件、名额分配、推荐和选举办法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二、代表名额按教职工总数的1020%的标准确定:在正式代表中,高级职称教师、工会干部、女教职工、民主党派人士、一般干部、职工的代表应分别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各分工会(工会小组)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20%差额比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得当选代表。

四、各分工会(工会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双代会”代表登记表存档。

五、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双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分工会(工会小组)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代表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院,其代表资格自动撤销。若在学院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一般应予保留;

(二)“双代会”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双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双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双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五)“双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重新选举。

“双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工会委员会备案。

二、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双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学院工会提出申请;

(二)经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院工会。

(三)经工会审查同意后,填写“双代会”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双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九条 “双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一、筹备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工会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征求院党委和院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双代会”筹委会通过。

(四)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有关文件,须在会前印发给“双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八)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九)拟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做好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二、提案

“双代会”提案,是指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院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双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代表。

2、“双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并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十人或十人以上附议。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3、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院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4、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5、重大提案应提交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双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订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主管院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2、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双代会”上报告本次“双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五)提案的表彰

对于优秀的提案,予以表扬或奖励。

三、大会主席团

(一)“双代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工会委员会召集。

(二)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

4、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三)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院工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2、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占一定比例。

3、主席团成员一般是“双代会”的正式代表。

4、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5、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6、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四、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一)“双代会”预备会议由本届主席团负责人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二)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双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换届时)。

(四)议题和议程。

(五)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换届时)。

(六)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七)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八)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九)领导讲话。

(十)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五、大会主要议程

(一)院长做工作报告。

(二)必要时,学院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由工会主席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

(四)由工会委员会负责人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所决定的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大会主席团;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六、大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双代会”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1、决议、决定的时间,“双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2、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双代会”主席团主席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6)对未获“双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双代会”再议。

(二)决议、决定的实施

1、“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

2、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

3、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

4、对“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双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双代会”上进行汇报。

(三)决议、决定的修订

“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院长或承办部门向“双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双代会”委员会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意见,提交“双代会”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双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四)大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每届“双代会”第一次会议的领导机构是“双代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

一、“双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是院工会委员会。在“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须召开院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二、工会委员的产生

(一)每次换届前,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会委员的产生办法,经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工会委员名额,按教职工人数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15人。

(三)工会委员的产生,均以分工会(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分工会(工会小组)的意见按照5%的差额比例提出建议名单,报经院党委和市总工会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四)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五)选出的工会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院党委和市总工会审批。

三、工会委员会会议

工会委员会会议主要是协商处理“双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院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教职工意见。

(二)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三)根据“双代会”授权,对经“双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双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四)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五)工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应1/4以上委员的要求,可召开专门工作会议。根据院党委书记、院长、“双代会”主席团、工会主席或者教职工代表团的提议,可以召开工会委员会联席会议。

(六)工会负责人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处理专门业务的机构。

(一)机构设置

根据“双代会”工作的需要,下设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和妇女工作委员会等。

(二)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若干人组成。

(三)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工会委员会根据“双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党政进行协商,形成初步方案,报党委备案。

2、各专门工作委员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3、制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双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双代会”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双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工会委员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主席团或者院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5、办理“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学院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

7、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双代会”工作机构工会负责解释。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