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级教代会建设的法理依据

发布于 2017-09-16 01:09:31     

 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这些法规中,明确规定了教职工享有参与学校事务管理和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并对教职工如何参与管理和实施监督做出了法律规定。也就是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与管理和实施监督。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32号令)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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