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指申诉,指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
具体的人事行政处理决定范围,包括以下事项:《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行政处理不服,经向该人事行政处理的申述机构申述无效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办法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