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事项的申诉: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要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办法不一致的;
(二)非由本人或者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事项;
(三)本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所产生的与本校无关的争议事项;
(四)外校教师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中所产生的人事处理以外的其他争议事项;
(五)申诉委员会已经做出有效决定的争议事项;
(六)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争议事项;
(七)其它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