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驳回。确认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诉;
(二)维持原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正当,处理得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四)变更原处理。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办法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五)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程序和权限的,要求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