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26、申诉人是否可以申请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回避?

校工会 发布于 2021-05-17 17:17:26     

  可以。《申诉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申诉人或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出回避要求: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及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提出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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