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 发布于 2021-05-17 17:17:26
可以。《申诉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申诉人或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出回避要求: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及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提出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