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工会委员会

27、能够作出回避决定的人员范围有哪些?

校工会 发布于 2021-05-17 17:17:56     

  根据《申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分管工会工作校领导决定。其他委员会委员、秘书处及调查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做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事项的调查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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