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会 发布于 2021-05-17 17:18:28
根据《申诉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职员工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对行使申诉权的教职员工打击报复、超越或滥用职权、在申诉工作中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而导致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依司法程序处理。